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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局博奕 – 法律篇

2004/03/26

schee

這是一位正在上行政法課程的專員寫的,供各位參考。 淑芳

Subject: Fw: 選舉結果之淺見

> 藍營 綠營 中間選民的公務伙伴們
>
> 我在想大家心目中對選舉結果及今天的場面
> 可能想都沒想到
>
> 小專我這幾天在上行政法的課
> 於是各個老師都多少談到一些
> 各位可以心有所屬
> 而且可以沒有具體理由
> 喜歡就是喜歡,討厭就是討厭
> 但是我們要有法律常識
> 小專在此搬門弄斧試著說明一下
>
> 1.選舉無效之訴: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02條
>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
> 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
> 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
> 所以要到法院去告才算數
>
> 2.同法104條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
> 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三> 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
> 一項之行為者。
> 四> 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
> 所以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的法律要件不同,訴訟標的也不同哦
>
> 3.誰來受理:同法110條
>
>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 所以將出現本國史上最倒楣的法官要處理本案,而不是行政院.法務部或司法院等機關
> 換言之,藍營提出的所有要求,行政院是不能回應的,也無從回應起,因為它不是受理
> 機關,甚至不能有指導原則,否則就干預法官辦案了
>
> 4.計票程序
> 54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 (市)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 前項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
> 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 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
> 第 55 條
>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前項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
> (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其推薦之政黨
> 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
> 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同一組候選人或其推薦之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
> 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
> 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 一 地方公正人士。
> 二 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 三 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 60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 二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者。
> 三 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
> 四 圈後加以塗改者。
> 五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 六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 七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者。
> 八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 如果確有依法執行,照理說投開票所均有二個陣營的代表,可以合法的監票,不是一般
> 的站在門外看票的人哦,除非二黨一開始放棄了這個權利,計入廢票的結果等於要大家
> 共同同意,如果當下有人不同意,就有爭議要先處理,要表決

>
> 綜上所提的法律文字,各位知識青年應詳讀,才能在亂世中找到依循的信念
>
> 電視評論中,胡忠信先生說,兩黨領袖應快坐下來談,看這件事如何處理
> 然而法的層面可以談嗎,恐怕沒有空間,應尊重法的體制
>
> 政治的層面倒是可以談,如重新驗票的程序,如何公開,時程等等,取得最大共識
>
> 你所支持的人正在受苦,還是正在偷笑,並不重要
> 而是社會應該找到一個互信的基礎再才能走下去
> 如果提起訴訟了,又不信賴法官,重新驗票了,又不信任結果
> 一直要拿自己估的票數來驗證實際的投票結果
> 我如果是中間選民,可能投藍,但也投公投為何不可
> 我在馬扁市長之爭時鍾情馬英九,但我不喜歡宋楚瑜,可不可以呢
> 我支持綠,但覺公投有點無聊,可以嗎
> 一直要拿自己估的票數來驗證實際的投票結果不實
> 要用民調來證明自己應該會大勝
> 會不會太自大了一點,你真的是神嗎
> 選民動向真的那麼容易估計嗎
>
> 那麼大家沒有互信基礎,重新驗票後信者仍恆信,不信者伋恆不信
> 社會為何要用這麼大的成本,來堅定你們的信或不信
>
>
> 選務人員都是基層公務員及教師,幾年辦一次選舉,選前才來用個訓,執行上不精準,恐怕
> 是必然,你必須接受這種行政安排
> 否則只好像養兵一樣,弄一個選務機關,養一批熟練的選務人員,才可能執行的精細
> 如果大家都願意納稅養這個機關亦無不可
>
>
> 對了,重新驗所有的票,就等於辦選務一樣,要錢
> 選舉訴訟準用民法規定,告訢人要繳訴訟費
> 立即/馬上重新驗票,如果過程太粗略,不是另起爭端嗎
> 在哪裏,誰來驗,全程如何轉播,花多久時間驗完
> 難道不需要好好思考嗎
>
>
> 我才發現我然竟然已經有點像中間選民了
>
> 我在想,如果你還算認同上面的想法
> 也許可以多多傳播出去
> 大家都有個共信基礎或回到法理上談
> 社會消耗的成本也會小一點
>
>
> 這是小專一點小小心得
> 不成熟,請多多指教
>
> 小專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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