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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200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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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刊出,免得以後網站掛點不知哪找資料。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體委綜字第0920008399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體委綜字第0930011833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體委綜字第09500104286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之運動選手、教練、團隊及個人,鼓勵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及事蹟,設置精英獎;其獎項及獎勵資格如下:
一、最佳男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
貢獻之男性運動選手。
二、最佳女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女性運動選手。
三、最佳教練獎:培訓運動選手成績優異,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教練。
四、最佳運動團隊獎:於各類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
五、基層體育奉獻獎:從事基層選手培訓工作,盡心盡力,具有令人感佩之事蹟者。
六、全民運動推展獎:積極推展全民運動,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七、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足為國人效法者。
八、終身成就獎:終身對於我國體育運動推展具有重大貢獻,足為國人典範者。

第三條  除終身成就獎外,符合前條各款獎勵資格者,得由教育部、本會及下列機關團體,擇一獎項推薦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全國性體育團體、臺灣省體育會、臺北市體育會、高雄市體育會及各縣市體育會。
三、各級學校。
四、媒體機構。

第四條  本會為評選精英獎各獎項之得獎人,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籌組評審會,就前條受推薦人選評選之。

前項評審會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評審委員互選產生;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本會應派員列席評審會議。

第五條 精英獎之評審,應由評審委員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初選:就第三條之受推薦人選,評選出各款獎項之入圍名單,各獎項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終身成就獎得獎人由評審會討論決定之。
二、決選: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項之得獎人。
各獎項受推薦人選經評定皆未達獎勵規定時,該獎項得從缺。

第六條 精英獎入圍之個人或團隊,由本會頒發入圍獎座及證書,並辦理茶會予以表揚。
精英獎得獎之個人或團隊,由本會頒發獎座及證書,並於精英獎頒獎典禮中予以表揚。

第七條 精英獎各獎項之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及基層體育奉獻獎外,應以前一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之次日起,至本年精英獎推薦收件截止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之。

第八條 精英獎入圍或得獎之評選事蹟,經證實為不實者,本會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座及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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