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網路空間第二彈

再度回應當初所討論的無障礙網路空間議題。感謝好友 Celeste 提供相關訊息。轉貼於下,請參閱。 前言:

1. 殘障者上網遇到的問題
2. 視障者使用網路的方式與工具

討論:
1. 視障者的網路近用權相關的法律條文
2. 援引美國障礙者法案(American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 ADA) 所引起的爭議
3. 視障者網路近用權有關的案例
(1) 1999 美國 National Federation for the Blind v. American Online 和解(最早的案例)
(2) 2002 美國 Access Now v. Southwest Airliner 駁回(截稿前最新的案子)
(3) 2000 澳洲Bruce Maguire v. Sydney Organising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Games(SOCOG)勝訴

結論:
美國復健法案508條款雖然規定2001年6月以後所有的聯邦政府及政府資助單位的網站,
都必須要符合近用網站的原則,然而根據最近舊金山州立大學與Pricewaterhouse Coopers 的調查,仍有87%的政府網站是不具近用性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56條明文規定建築物需符合無障礙標準,罰則不輕,但台灣的實體無障礙空間仍然相當粗糙,虛擬無障礙空間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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