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度的重大交通新措施

註:直接將文章轉來,以利後續的討論。

2003.10.17 中國時報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
黃如萍/台北報導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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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度的重大交通新措施 有 “ 6 則迴響 ”

  1. 我上面這部分的講法不太精確,有必要改天回來改一下:

    ==
    或是警政署以大力取締侵犯路權來「成全」更為安全的整體道路交通安全,那麼多數的受惠者,將會是四輪車和行人,但機車的使用者,可能會是這個架構下最大的犧牲品
    ==

  2. 在摩道王上和 Barry 討論的部分回文:

    Schee:
    我找一下有沒有官方訊息。不過我擔心的是:
    ==
    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
    Not good. 這個態勢看來,台灣大概很難在短期內實施速度分流(而不是現在的車種分流)了。我真的不知道有什麼其他的國家是實施全面性的車種分流…

    Barry:
    哈! 原來我們都注意到同一個問題….

    的確, 此措施若實施, 以後摩托車若行駛禁行機車道發生事故, 將需負全責或絕大部份的責任; 但我們反過來想, 以後侵害摩托車路權的車輛亦須負相同責任

    Schee 寫道:
    這個部分有點麻煩(我想不太通)。我怕的是,在肇事責任鑑定上若以所謂的「絕對路權」觀念來以據為判,或是警政署以大力取締侵犯路權來「成全」更為安全的整體道路交通安全,那麼多數的受惠者,將會是四輪車和行人,但機車的使用者,可能會是這個架構下最大的犧牲品。我不是說這個「絕對路權」觀念的本身不當,而是說,在台灣的環境下,不教而殺謂之虐已經是常態。警政署長久以來,執意以取締思維來取代訓練/宣導的便宜作法,是不斷的飲鴆止渴。這個不敢/無能跨部會協調,直接對問題源頭下工夫的舉措,又有了一個例子。

    絕對路權,唉,那麼機車直進時可不可以和汽車共同 share 一個車道?如果是以英國/澳洲的觀念來看,大部分的狀況下,答案是不行的。但是,在這一點沒有確立之前,那我們每天所見大家互相「隨意」分享的行車狀況,員警是該取締還是不該取締?若該,那絕對取締不完;若不該,那這個特別強調「絕對」路權的聲告是喊假的嗎?若是取締時由執法單位自由心證,抓到算你倒楣,可是一但碰上肇事時要明確地鑑定責任,那麼有 share 路權的機車都該死。那,這個洞也挖的太大了吧?可是機車和機車間還是機車和汽車間 share 路權的情況,這不又是台灣的常態嗎?你怎麼可以在短短的時間內就說要取締?執法員警對於路權概念的了解素質如何?一般民眾呢?

    另外,報導中這句話對於路權的理解也太單純了:

    ==
    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

    路權用不同等級的 priority(優先權)來解釋,而不要用「非黑即白」,可能會比較好。It’s actually a complex system with compromising right-of-way everywhere.

  3. 如果以人權為優先,那,機車騎士和汽車駕駛就沒有人權嗎?
    再說,絕對路權的確立,並不代表對人權的歧視,硬要這樣說,只是要求行人也需要重視交通規則罷了!
    如果行人只享權利,但不需要付任何義務,是不是有些不公平呢?
    我亦同意richard所謂,上述問題與治安以及交通動線設計有關,與路權無關。
    人車分道應該是世界潮流,但在無法完全分道的地方,是否絕對路權的確立更為重要?

    我承認,在台灣目前的法規和道德理念下,我當行人時是肆無忌憚的在路上行走,不遵守任何交通號誌,因為我知道只要有人撞我,不幸被撞死,保險公司賠,幸運沒被撞死,撞的人就倒大霉了!
    你覺得這樣的觀念對嗎?

  4. 路權觀念應確立.
    多年前,一場車禍,對方轉彎闖入我方車道,雖然我沒錯,但是因為對方傷勢比我嚴重,經協商我必須賠償12.5萬,….合理嗎?(不賠會上法庭,而根據律師及警察的說明,我還是會輸,因為對方傷勢重!!雖然是對方闖入我方車道!)
    行人行走地下道被搶與路權無關與治安有關,走天橋發生意外也與路權無關,前者須改善地下道的安全防護,後者可以改善天橋的設計以增加安全性與方便性,但都與路權無關.在此討論人權是否失焦(失去問題的焦點)?
    人有人權,但不表示人可以亂走,難道我可以因為主張人權而走在捷運鐵道上??或是橫越4/6/8線道的馬路??規則在哪裡?另一個角度說,我可不可以開車騎車走上人行道?我也有人權.
    我多年前曾聽老師說過,如果在美國,走在馬路上如果發生車禍,如果是行人錯,則責任在行人.此點我不敢確定,有心人可以去查.
    如果我的說法造成你的不舒服,sorry,我只是說明我的意見.

  5. 我反對路是給車子走的路權觀點
    要行人走地下道
    結果行人在其中被搶被強暴的多有所聞
    要老人走天橋,意外發生怎麼辦?
    刑人也有路權,更有人權
    請大官們要以人權最優先
    別走回頭路了

    我想請問這種路權觀點是台灣自創的
    還是延用國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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