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號誌設置、動態視覺認知、大型重機

賣一個新聞和簡要的 notice。 會議結論:路政司長宣佈,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各主管單位需加速開放不合理路權
開放7要點如下:開放路權需在安全無虞為前提下進行:

* 開放項目需中央地方統一,例如大型重機不需2段左轉,全國各道路皆適用
* 開放項目:大型重機不需2段左轉開放市區快車道開放未連接高速公路之快速道路/高架橋,例如:市民大道 環快 水快….
* 相關配套法規 標誌 號誌 需盡速研擬修正,例如:禁行機車標誌下加上新標誌"大型重機除外"
* 成立專責"規劃小組"盡速研擬政策
* 規劃草案在提報"道安會報"後實施

前6項結論經部長核可後公佈

時間表:半年內研擬完善配套措施、法規後施行

參與開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警察局/北市警察局/高市警察局/北縣警察局/中市警察局/北市交通局/北市駕訓中心/高市交通局/北縣交通局/中市交通局/警大交通系/交大運輸管理系/淡大運輸管理系/逢甲運輸管理系/成大運輸管理系/北市交安促進會/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北部汽駕中心/中部汽駕中心/南部汽駕中心/高速公路局/運輸研究所/道安委員會/路政司/監理科/營運科

業者代表:中華民國大型重型機車經營同業全國促進會主委 陳豐運
台北縣重型機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洪中海
桃園縣重型機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古望秀

媒體/消費者代表:重車地平線站長

編註:若干單位名稱有訛誤,我就不修正了

以下是我的 quick note:

激盪一下。若消息屬實,那麼我對下面此條列所述有疑義:「相關配套法規、標誌、號誌,需盡速研擬修正,例如:禁行機車標誌下加上新標誌"大型重機除外"」。原因有幾:

1) 在「禁行機車」標誌下加掛「大型重機除外」,未見其他國家有此例。所以加掛字體之大小、位置、相對配置… 等,應該就是國內的單位自己去研究啦。這一點我就有點擔心。

1.1 ) 我查了一下日本/英國的號誌,找到最接近的是:

註:原圖(800×600)

如果有人查到其他國家在交通號誌上有類似的例子(「大型重機除外」),請不吝指教或跟我聯絡,我想要看一下。

2) So let’s see,來推演一個可能的狀況。許多地方的原有號誌已經「夠擠」了,在原有號誌下加掛文字註記,是一個權宜的方法。必須要注意到的可能有:

2.1) 動態視覺的判斷,日本人稱「動体認知」,英文大概可以稱「dynamic sensory processing, learning and visual cognition」。簡單來說就是,當人在快速移動中對於環境動態的視覺認知,會有一定的生理限制。一些 principles apply 到道路標誌的設計,就是考慮到字體大小、擺設位置、號誌材質、反光效果,與道路動線的相對位置…等。

2.2) 這下子李文龍要求六個月內有具體成果出來,我希望不是因快就簡。不然到時候又會繼續累積問題。

延伸參考資料:

A) 事故の心理・安全の心理―視点を変えて交通社会を考える
金光 義弘 (著), 岡山県安全運転管理者協議会連合会, 岡山県運行管理者協議会連合会

B) Highway Code, 6th Impression 2001 with Amendments
http://books.kelkoo.co.uk/browse/b/5101/ps_0115522905.html

C) 交通違反キップ もう切らせない!!
鶴田 光秋 (著), 熊田 プウ助
http://www.amazon.co.jp/exec/obidos/ASIN/4821107031

延伸:

* 財団法人富山県交通安全協会 高岡支部
* Institute for Traffic Accident Research and Data Analysis(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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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報:號誌設置、動態視覺認知、大型重機 有 “ 7 則迴響 ”

  1. 實在覺得

    禁行機車這個車道的歧視設計就是一個很大的錯誤

    強力建議全面取消市區任何車道禁行機車之規定

  2. 代表行人去開會?代表行動不便者去開會?

    首先這個抗爭針對的是"重機"的權利,其他不在考量範圍。

    至於政策實施後會不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只能說每樣東西都要思考周密的話那可能都不用作了。尤其是官僚體系,你不趕他上架是做不了事情,所以這裡還有一個重點是應該放在未來實施之後能有多大的改革空間。

    至於絕對路權你真的懂嗎?

  3. 才剛剛講完,
    馬上就看到新聞報導說最快明年七月開放重機上快速道路及免兩段式左轉.真是快啊,希望這段時間內可以看到更積極的長遠規劃與開放時的準備,而不是大家因此就心滿意足啥事也不做的等開放等新問題出現再來反應.

  4. 選舉要到了,
    因快就簡反而是很有可能的.只怕絕對路權成了絕對強者路權,不知道誰有代表行人去開會?代表行動不便者去開會?

  5. 果然是傳統習法者不會想到的觀點!

    法規在制訂時,很多現實因素都被化約的太簡單或者根本沒有考慮,Upanishads兄的觀點真是犀利阿!

    希望這消息是真的,更希望這個觀點能進入規則制訂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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