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明一下若以目前歐盟(ePSIplatform.eu)和美國(data.gov)的官方主流意見角度,會怎麼看台灣的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研考會以及賴士葆國會辦公室在談 app + open data 這件事。
- open data 的部份,歐盟的正式作法是不直接談經濟價值,頂多說這是21世紀的石油(詳見歐盟副總理 @neeliekroeseu)。原因之一是目前沒有好的模型去估算資料在公開釋出後的經濟規模。
- open data 應該譯為「開放資料」為佳,「公開資料」應該是 “public data” 或是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後者在歐盟以及英國的相關法規上,有正式的指涉和明文規定。資策會科法研究所在2007年有專文〈政府資訊加值利用與管理法制研究:以美國及英國為例〉。《科技法律透析》,2007年7月,第35到61頁。感謝 陳瑞霖 找出舊文。
- 2012.1.18 行政院科技會報所主持的那一場策略會議,相關局處有刻意「混淆」open data 和 public data 界線之嫌,將 open data 贅譯成「公開資料加值」。相關會議我曾列席,所以判斷應該有一定的信度。我認為首要「策略」應該就是釐清譯名。開放就開放、公開就公開、談加值當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談。但在一開始要務求準確,以利國際觀感和相關資源的橋接。
- 現在的態勢類似「雲端」剛進來的時候,之後可能很快被玩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