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報: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最早在 ettoday.com 看到這一則〈著作權法修正通過 租售盜版改公訴〉,內文摘錄一段:

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我要怎麼解讀這一部份?

第二個是,這麼重要的法案,為什麼不見於輿論關心(除 twblog.net 之外)?這影響的層面是否遠比想像中來的更廣?那授課時自行攜回課程所需之教材呢?幼稚園上課也可能使用到的童書繪本?或是說,我又可以怎麼來解讀法案的這一個部分?

補:新增 twmedia.org 連結。
補二:〈台灣部落格:關於著作權修正草案的幾點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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