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關注,體委會去年年中的公告:爭取企業機構贊助體育活動及捐贈體育事業 – 公佈日期 2003/8/6 一、企業推行體育活動及捐贈體育事業,可以享有什麼租稅好處?
企業推行體育活動的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的款項,可以依規定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從而減少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企業推行體育活動可以列報的費用,有無金額限制?
企業推行體育活動的經費,可以檢具相關憑證,核實列報為「職工福利」科目,或列報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尚無金額限制。
三、企業捐贈體育事業可以列報的費用,有無金額限制?又「體育事業」的範圍為何?
企業捐贈體育事業的款項,可以檢具相關憑證,全數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所稱「體育事業」的範圍包括: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活動團隊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四、企業機構尋求稅負優惠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能作什麼?
由於企業贊助或捐贈之金額,得以列費用支出,相對縮小稅基,將導致國家稅收減少,故適用時應自須嚴守法的精神及立場;不過,身為主管體育的最高行政機關,體委會願意在相關贊助及捐贈的對象及用途上,扮演輔導及協助的角色,以符合法律之規定,鼓勵企業機構支持體育活動。
參考法條:
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財政部68/11/13 臺財稅第37200號函;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0三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69/05/31臺財稅第34364號函:主旨:行政院核定「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計劃」,有關工商企業機構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前經本部68台財稅地37200號函釋在卷。至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經函據教育部暫定如說明二。
說明:二、捐贈『體育事業』之範圍暫定如左: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核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Discover more from T.H. Schee
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
贊助這樣的事情
schee把自己定位在哪裡
如果是試圖說服企業贊助
那這樣的網站顯的功用很少
因為那是企業自己要去注意的
如果是把自己丟在企業裡來看是否要贊助
這樣的資訊才是要重視的
目前運動行銷著重在媒體交換
曝光率和知名度 重要的是品牌相容性要高
讓顧客產生品牌與運動產生的效果或是感受是相結合的
如果企業未來的營運方針有變
而可以事先得知
這將有助於針對這樣的營運方針來寫企劃案
大大有幫助
如果要的結果是贊助
先弄個活動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