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關注,體委會去年年中的公告:爭取企業機構贊助體育活動及捐贈體育事業 – 公佈日期 2003/8/6 一、企業推行體育活動及捐贈體育事業,可以享有什麼租稅好處?
企業推行體育活動的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的款項,可以依規定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從而減少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企業推行體育活動可以列報的費用,有無金額限制?
企業推行體育活動的經費,可以檢具相關憑證,核實列報為「職工福利」科目,或列報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尚無金額限制。
三、企業捐贈體育事業可以列報的費用,有無金額限制?又「體育事業」的範圍為何?
企業捐贈體育事業的款項,可以檢具相關憑證,全數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所稱「體育事業」的範圍包括: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活動團隊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四、企業機構尋求稅負優惠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能作什麼?
由於企業贊助或捐贈之金額,得以列費用支出,相對縮小稅基,將導致國家稅收減少,故適用時應自須嚴守法的精神及立場;不過,身為主管體育的最高行政機關,體委會願意在相關贊助及捐贈的對象及用途上,扮演輔導及協助的角色,以符合法律之規定,鼓勵企業機構支持體育活動。
參考法條:
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財政部68/11/13 臺財稅第37200號函;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0三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69/05/31臺財稅第34364號函:主旨:行政院核定「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計劃」,有關工商企業機構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照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前經本部68台財稅地37200號函釋在卷。至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經函據教育部暫定如說明二。
說明:二、捐贈『體育事業』之範圍暫定如左: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核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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