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寫再進一步的看法。
1. 站內所揭示之授權條款完全自我矛盾,互相衝突:
- http://data.ntpc.gov.tw/NTPC/ab/copyright
- http://data.ntpc.gov.tw/NTPC/ns/faq/detail?oid=64B94441-548E-48F1-871C-DF017E596661
- http://data.ntpc.gov.tw/NTPC/mb/member
- footer 版權宣告:「本網站之網頁內容為新北市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
2. 在 FAQ 裡提到:「另外,您未經本府事前書面同意,也不得將本府公開資料再授權或交付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授權方式顯與開放資料相左,在實務不可行,也只是徒增內部承辦單位的文書作業負擔。建議可參考如「從開源軟體到開放資料」等相關專文。
3. Open Data 請譯為「開放資料」,公開資料指的是 public data,兩者顯有不同,此之譯法不當。行政院研考會以及台北市政府資訊局,已從善如流,將譯名改過,請新北市府相關局處,審慎用詞。
4. 此段描述相當有問題:「Open Data本意為開放資料,但過往政府機關在推動Open Data時,都把它叫做「公開資料加值」。公開資料加值可分為兩個部分:資料公開、資料加值。」 這段話是當初行政院科技會報和行政院研考會譯詞不當的「餘毒」。請勿再背離世界潮流,混淆使用,貽笑四方,並且徒增未來府內對內或是對外(本國、他國)溝通的困擾。公開資料是公開資料,開放資料是開放資料,「公共資訊」可以譯為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後者在英國和歐盟諸國為常用語彙,但指涉與開放資料不同。
5. 頁面右下角的瀏覽數字,對內對外都完全沒有參考價值。請發展更為具有公共資訊服務性質的指標。
6. 頁面上方無效無用的視覺圖片,請考慮移除,避免使用者誤觸。
7. 網站結構和網頁設計,與現代水準仍有非常大的差距,請承辦單位考慮尋求專業協助。
部分經驗,請參考。開放資料利益相關者:
– 學術、政府、法院、媒體、商業、公民
開放資料的六大步驟:
(一)建立社群觸媒
(二)培育開放能力
(三)嵌入開放人士
(四)開發敏捷雛形
(五)概念服務證明
(六)進入商業循環
開放資料生態圈;
– 領導能力 Leadership
– 政策和法規架構 Policy/Legal Framework
– 機構 Institutions
– 應用與協作 Applications/Co-Creation
– 能力培養 Capacity Building
– 公民參與 Citizen Engagement
– 創新與資金 Innovation Financing
– 技術與基礎建設 Technology/Infrastructure
謝謝您的提醒!您的意見相當寶貴且值得採行,我們會儘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