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神奇的口號和關鍵字成為政策資源大力挹注的對象,如何判斷整件大事有效無效,從詞的本身回溯其源,就能摸出個大概。
例如近三四年有個「公私協力」的關鍵字屢屢在不同文書裡出現。公私協力本是來自「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談的是公共服務(如基礎建設)的融資、財務、利益分享(不只是利潤)和風險分擔等合作關係和機制,此舉早就在國際上運作已久,台灣十幾年來也有一些研究。但在2014和2015兩個年度,在公部門新聞稿被提到的次數卻明顯的提高。
橘逾淮為枳,目前只要有公部門和私部門的合作事件,不少都會被套上「公私協力」的美名標籤。特別強調公部門和私部門角色的合作,看上去似乎非常新穎,但實際上也屬扯蛋居多。更多是以前實在是過度瞎忙,政策根本完全脫離民間實情。現在惡果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爆發,不得不強調私部門的公共角色,進以粉飾怠惰。
比如說絕大多數的採購、發包、委辦、承辦、共同宣傳甚至是公共諮詢等,很明顯不是 PPP 的範圍。但台灣特喜新詞裝舊義,不到一年基期的發包(甚至是會議),也能談成是公私協力的典範。對遊走在各國的精明私部門而言,台灣公部門是很容易吃豆腐的對象。聰明的私部門在本地拿到公部門主動「認證」的 PPP 美名,很快就能把整段價值鏈最有利潤的環節,透過 PPP 投融架構,快速移植到其他經濟體。一兩年結束後,本地的公私協力關係別說有什麼建樹,更遑論利益分享和風險分擔的經驗能比較好的回饋到公部門甚至是國民和市民本身。
若你下次聽到還有人說某些案是公私協力或是公私夥伴關係的典範,問問財務和風險是怎麼分擔的。不花錢永遠不該是重點,而且用太多新詞的政策,幾乎都是不切實際而且多屬煙花繡腿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