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各黨團協商的國安法第2條之2很有指標性,我覺得應該多公開談談。條文的內容是: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這條很妙,算是台灣邁入「網路主權」的苗頭?不過網路主權什麼意思?國際上什麼樣的政府對於網路主權的理論特別鍾愛?我想可能台灣的朋友在這裡會很意外:中國、俄羅斯、伊朗、巴林等。不過在看其他國家的主張和執行細節之前,我們先看一下提案之案由: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為因應全球化、資訊化時代的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已不再限於實體,並已擴及至網路領域。因此就國家所面臨的威脅,除來自境外勢力外,更有國家組織型網路駭客入侵等犯罪活動,其均可能藉由網際網路之連結而入侵破壞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對國計民生造成重大影響。故結合當前「第五領域」領土、領海、領空、太空、網際領域之主權觀念及資通訊安全威脅顧慮,揭示國家主權及於國境內之網路領域及其實體空間。爰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這段大概是在本法內推動「網路主權」概念所主張的具體思路。
「實體空間」容易理解,但隱含的範圍大到另人乍舌。比如說,你手上這支手機,算不算是實體空間?手機裡面有「快閃記憶體」、有「儲存空間」,有記憶卡插槽和記憶卡。不過你手上的這支手機算不算是「國家安全之維護」所「應及於」的目標。這很難說,如果妳有涉及影響「國家安全」的行為,那麼妳的手機或許就是本法條的適用的對象。同理可推,妳手上所有可連網的電子用品,包含比較容易理解的個人電腦、平板電腦等,也是屬於這一範圍。
當然,或許如你我一般的個人不是此法條所設想要處理的對象。但我們看另外一個例子,例如最近熱門的香港 Telegram 群組事件,如果也有一群台灣的退休公務員使用 Telegram 封閉群組功能來為「境外勢力」發展在地協力者組織,那麼,這些退休公務員的通訊行為和電磁紀錄,哪些是第2條之2的適用標的?
- Telegram 所有的網路基礎設施(硬體部分,即各種伺服器,以及所謂伺服器實體所佔據的空間),都不在中華民國的領域內
- 公務員的手機,在中華民國的實體空間
- 公務員使用 Telegram 所留存的電磁紀錄,會通過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實體空間。這些實體空間如手機、路由器、電信纜線等
- 公務員使用 Telegram 所留存但會定時自動銷毀的電磁紀錄,會通過中華民國領域內的實體空間,但只留存不等的時間
如果上述的 Telegram 換成是 LINE, Facebook Messenger 還是 Skype,那狀況又如何?
以下是比較難以界定的狀況:
- A 狀況:手機使用 Telegram 通訊的電磁紀錄,透過 HiNet DNS (168.95.1.1) 解析其訊息傳遞的路徑,以及其通過的網路空間
- B 狀況:手機使用 Telegram 通訊的電磁紀錄,透過 Google Public DNS (8.8.8.8) 解析其訊息傳遞的路徑,以及其通過的網路空間
- C 狀況:手機 Telegram 通訊的電磁紀錄,透過 Quad9 DNS (9.9.9.9) 解析其訊息傳遞的路徑,以及其通過的網路空間
試回答上述三種狀況,哪些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看起來不做多一點研究,可能還搞不清楚。那麼,哪些情況可能是國安法第2-2條大概比較容易處理的?
- 日前的 31t.tw 一案
- 某A網路服務:所有實體基礎建設,都在台灣境內
- 某B網路服務:所有的應用層 (application layer)、傳輸層 (transport layer)、網際層 (internet layer) 和網路存取層 (network access layer),都在台灣境內
哪些可能是不容易「界定」的?
- 某C網路服務:應用層在台灣境內,傳輸層在境外也在境內,網際層在境內也在境外,網路存取層在境內在境外(如租用 AWS S3, EC2, SimpleDB 等選用東京區域)
- 某D網路服務(金融創新):大量運用所謂的區塊鏈
對於台灣這種開放的網路自由經濟體而言,某C網路服務的網路空間「連續性」和「在地性」是很不容易界定的。所謂「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要如何界定,到了司法實務階段的判定,大概會非常的雞同鴨講。某D網路服務的狀況,會更為複雜。
編按:以上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相關文書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8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