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真訊息妨礙了公務

今天看到來自行政院的這篇新聞稿,想不太通。新聞稿內有張圖,是這樣的。

本來要「改做此圖」比較利於分析,不過看了圖表所說的「如有妨礙公務情事」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處理,我們還是以原圖作為討論的基礎。目不少台灣媒體「盛讚」台灣防疫,但在資通訊和網路空間等專業領域,我想很多人可能比較冷靜,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我們把這圖從上面順著流程看到下面,第一層是「與疫情或防治措施相關之訊息」,第二層是「真」「假」的判斷,以此下推。由於是「應處作為 – 訊息釐清及處理」,還不到法院那邊,所以最後把關的那一段是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CIB)。

我們從 CIB 的網站可以得知,近來「破案快訊」的案件訊息量大量增加,在傳統電子媒體也可以看到好幾個偵查隊的大隊長或副大隊長出來開記者會,例如偵一、偵四、偵七和偵九在不同時間都陸續在傳統電子媒體「亮相」,而肩負重要任務的「電偵大隊」,也不會在缺席之列。

由疾管署所製作的這份在行政院第3691次院會的簡報,可以看到一些由 CIB 經手後移送的具體數字。

看起來有幾個單位在「收單」上有所分工,這些分別是:疾管署、CIB 和調查局 (MJIB)。不過這三個單位如何「收單」、內部作業流程、品質和效率,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重點還是回到第一張圖。我們推敲一個情境。

  • 步驟一:與疫情或防治措施相關之訊息
  • 判斷一:真
  • 步驟二:涉及疫情或防治措施,有影響公務之虞?
  • 判斷二:會
  • 步驟三:如有妨礙公務情事 (1) 社維法 (2) 妨害公務
  • 判斷三:符合,送 CIB 處理

簡單來說,訊息為真,涉及疫情或防治措施,但有影響公務之虞且妨害公務情事,可送 CIB。

這應該已經不是「假消息」「不實訊息」各種應處框架的處理範疇了?我懷疑這份報告在製表的部分是不是搞錯了?還是已經有想像中的因為「真訊息」所造成妨害公務情事之樣貌型態?

Leave a Reply

Fill in your details below or click an icon to log in:

WordPress.com Log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WordPress.com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Facebook phot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Facebook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Connecting to %s

This site uses Akismet to reduce spam. Learn how your comment data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