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日已死諫作為抗議交通罰責過重,或是警方以績效為名,開具交通罰責單據做為籌措地方政府財源之作法,我深感遺憾。然而,令我更為憂心的是後續媒體報導的慣常「近焦」、輿論民情之短視,還有集體性「單向投射式反省」的現象。 首先是媒體慣性的近焦。女友寫了一篇不太一樣看法的文章,我認同她的觀點,但是我的表達會很不同。
警察是否濫開罰單與政府變相搶錢 –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議題。是否濫開罰單,「濫」字定義的不清,公眾缺乏讓議題成熟醞釀的耐性,就是近焦和失焦的催化點。濫字之說,起源於何?是因統計下台灣的罰單數量勇冠全球,消息揭露之後給予了背書?還是另為有它?或是多皆有之?
第二個是「政府的變相搶錢」。這是比喻,不是嚴謹的論述,所以不足為評。為評無大用,太多自由心證的場域。或是真要評之,難度很高,不宜在短文間驟下此論。可是,鮮明的字串,好記、好用、也好做報導之根植脈絡。「變相搶錢」一詞,於是在台灣的公共論述史上一次又一次的被重複使用,演變為攻擊和防衛間相當薄弱,但卻是唯一的使力槓桿。採用這個比喻,就是一個便宜行事的錯誤。
我提出幾個建議和看法。第一個是,罰金萬萬不可減半;第二個是,民眾馬上可以做的是開始檢討自己的道路行為;第三,相關的立法權責單位,無論是現在和過往,對於台灣道路安全惡化到幾無返途改善的情況,需要負完全的上游責任。
關於第一點:為什麼要有罰金?罰金的社會目的在於?罰金的個人社會心理意義為何?罰金的阻嚇作用之成效?罰金的上下限和國民生活的平均所得之相關性為?罰金所根據的法令授權,其制定的意義為何?相關法令是否合宜?法令是否有時代性?法令和執行的關係?執行面和實際執行行為的落差?執行取締的技術?執行取締的技術?
上面的這些問題要不要問?該不該討論?有沒有必要討論?可以討論到什麼樣的程度?要討論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有建設性的價值?誰來討論?討論要如何轉化為共識?討論的過程、結果、心得,要如何成為下一個討論的巒生、衍生、或是分生的肩膀?
你認為問這些題很愚蠢嗎?是玩文字遊戲嗎?還是太過複雜?不,我一點都不這麼認為。你看看,台灣的道路狀況是什麼樣子?用路行為又是如何?你希不希望改進?你願不願意親身體驗一個更為尊重「人」的道路環境嗎?你覺得在這麼多檢討和新聞之後,仍然沒有本質上或是比較大幅度的改善。那這會不會是,我們多年來在問問題的時候,就是問錯了;在討論的時候,就是偏向近焦和失焦;在實際開始有所作為行動時,就是短視的再一次呈現?
所以這個 Gordian Knott(需要全新觀點才能解套的死結),要怎麼解?
我不談道德,只談法律、安全、科學、和人性。道德很多時候不是人性,我沒有辦法以道德來訴求道路安全的極大實現。法律、安全、科學和人性,四者在道路的情境之下,都比道德來的太好掌握。
直接或間接使用「道德」來訴求道路安全,是歷來政府的無能,也是我們所處文化圈習性影響下的悲哀。政府是人民所選,所反應,所以這也都是人民的無奈和原罪。
回到第一點。罰金為什麼不可以減半?醞釀減半的背景是什麼?減半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解決這個問題後對於整體道路安全環境的提昇,有什麼樣的幫助?以目前罰金減半的訴求來看,想要解決的是「民怨」,你認為對不對?
會造成民怨的原因是什麼?罰金?罰金的額度?罰金的種類?個人收到交通罰單的次數?交通罰單繳納的不便?交通罰單寄發到登記戶籍地無法收到的比例過高?繳納罰金時監理處承辦人員給的晚娘面孔和頤指氣使?交通狀況無法不違規?人家違規為何開單到我頭上?為什麼是我?攔檢員警態度不佳?被攔檢時我不是很高興?被媒體機制放大的情緒?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我們先孤立罰金這個議題,來單純看英國的例子。在英國,臨檢時發現法定酒測值標準,可處最高六個月拘役、或易科上限罰金五千英鎊,並且同時由法院強制吊扣為期最少十二個月的駕照。五千英鎊是台幣二十六萬以上。不只如此,十年內若累犯兩次以上,則法院可強制吊扣駕照最少三年以上。不合理嗎?讓我告訴你,若酒測超過法定值兩倍半、十年內在吊銷駕照期間仍駕車遭臨檢達兩次以上,或是拒絕酒測的下場是,由法院強制交付駕駛 DVLA(類似台灣監理處) 下之醫療部門接受評估是否為酒精中毒的病患。若評估結果確立,則法院有權無限期吊銷駕駛的駕照,或是乾脆裁定為「不適合持有駕照」的個人。
台灣現在當然沒法如此執行。於罰金金額、於後續執行面,都是如此。前端的罰金金額好解決,後續的動作,我們沒有接續處理的能力和架構。
好的,重大交通違規沒有異議,是該罰,而且也預估會排除在這一次罰金減半的芻議外。可是你知道嗎,其實因為小違規的累積所造成用路人傷亡、生命損傷,還有社會的成本,原比顯而易見的危險駕駛行為,來得更為可怕?
讓我告訴你,有沒有在路口招過計程車呢?你知道嗎,如果你在路口太近的距離內攔車,其實就是助長計程車違規臨停的共犯?如果你在紅線招車,也是一樣?那好,標線不清,紅線區域我們先不算。法令是沒有規定乘客不能在路口招車,可是你知道,如果在路口招車,你的這個舉動,造成計程車的臨時切換路線或改變速度,這對於同向的後來車,還有垂直路口動線上的來往車輛,都是安全上的極大威脅?你不經意的小舉動,輕則造成堵塞,重則導致交通意外,你有想過嗎?這只是天天在台灣道路上演的數不清小違規和習性,所造成嚴重影響的一個例子。
還要我舉其他招計程車時的例子嗎?我想不必了,you get the idea。你的一個動作,一定會讓其他的用路人連帶受到偏向安全或是偏向不安全的影響。下次你在路口招計程車的時候,請先想想我說過的話。當你有一點心得之後,我們再來一起聊招計程車的安全技巧。現在你知道了,就可以開始嘗試不要讓計程車的司機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做出違規的動作。或是為了保護家人,一定要讓他們知道,在路口招車是危險的行為。
為什麼這麼簡單的道理,擁有資源的主流媒體不能、不願,或是沒有去探討?
我再跟你講一個昨天新聞的例子,這非常可能也是因為一連串的疏忽小動作而造成的悲劇。不是有一位車主陳情說,他的車幾個月前停在距離事故現場數十公尺,但卻被開了一張因停車不當,導致騎小速客達的中華大學女學生在行經該路段,因閃避不及,被後方的砂石車輾斃而必須承擔肇事責任的罰單嗎?
我的下一篇文章中會為你重建比較可能的真實情況。